專利權的基本特徵為「獨佔」及「公開」,亦即,專利權人以「公開」換取「獨佔」權利的法律保護機制。但是,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部分國家則採取「保密審查」的制度。所謂的保密審查制度是指,對於專利進行初步的審查,視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重大利益。
接下來,請參閱以下的「專利保密審查比較表」,以瞭解台灣、大陸、美國及日本的專利保密審查制度的異同。
專利保密審查比較表:
台灣 | 中國大陸 | 美國 | 日本 | |
法源依據 | 台灣專利法第 51 條 | 中國專利法第 20 條 | 美國專利法 35 USC 181 35 USC 184 | 經濟安全法 (擬訂中) |
適用範圍 | 發明/新型 | 發明/新型 | 發明/設計 | (擬訂中) |
境內申請 |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者,不予公開/公告 | 應事先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違者,於中國大陸境內之專利申請案將不授予專利權 |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者,不予公開/公告 (Secrecy Order) | 涉及國防機密或其他國家安全機密者,不予公開/公告 |
境外申請 | 目前無限制 | 境內完成的發明或實用新型一律進行保密審查 | 於 USPTO 發出「國外申請允許 (foreign filing license)」後,或於美國申請專利申請的 6 個月內官方未表示反對 | 保護具有潛在軍事應用機密的專利不能在海外申請專利 |
嚴格程度 | ★ | ★★★ | ★★ | ★★ |
目前,中國大陸對於專利保密審查的制度較為嚴格,若經審查員審查後認為發明或實用新型的申請案是在中國境內完成的,卻未事先依中國專利法第 20 條通報專利局進行保密審查,則不授予專利權。
另外,近來日本也開始研擬專利保密審查的制度,主要是針對能夠協助發展核武的技術,例如濃縮鈾,或為網路安全相關的軟體創新技術,例如量子運算。於申請專利時,都會依據研擬中的經濟安全法進行審查,若判定專利申請案會對國家安全產生風險,則將不公開,且此專利申請案也不能於日本境外申請專利。
因為專利權為「屬地主義」,瞭解了各國的專利法關於專利保密審查制度的規定,便可以讓專利申請權人根據市場需求或用途而衍生不同的策略,於不同的國家進行專利的布局,以避免專利申請權人花費大量的金錢與時間後,而受到專利保密審查制度的限制而無法公開或公告,或是無法於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而造成研發成本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