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細胞定序之爭?美上訴法院判定 Bio-Rad 侵害 10X Genomics 專利權
本案是 10X Genomics 向 ITC 請求排除 Bio-Rad 侵害其專利權。
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原任職在 Bio-Rad,且於就職於 Bio-Rad 時,有了一些發明前的構想,但是是到 10X Genomics 後,才據以實現該發明。
Bio-Rad 主張 10X Genomics 申請的專利實質上屬於 Bio-Rad,但 ITC 認為,發明前的概念構想並無法據以實現發明,因此,認定專利權仍屬於 10X Genomics,且 Bio-Rad 不能再侵害 10X Genomics 的專利權。
此案 ITC 與美國法院 (Bio-Rad 上訴 CAFC 後,CAFC 支持 ITC 的決定)、USPTO 的認知相同,都認為僅是發明概念並無法作為發明人,而發明概念的發想者所屬公司也不是專利申請權人 (假定為職務發明),真正的發明人是努力將發明概念實現的人,以及真正的專利申請權人是發明人所屬的公司 (假定為職務發明)。
本案後續是否有營業秘密的訴訟,則有待觀察,雖然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在 Bio-Rad 任職所發想的發明概念不會讓 Bio-Rad 擁有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但是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在 Bio-Rad 任職所發想的發明概念某一種程度上是有可能成為 Bio-Rad 的營業祕密,這部分仍需要看系爭專利的發明人在 Bio-Rad 任職時所負責的研發項目與工作等,以及 Bio-Rad 所採取的營業秘密保護措施等。
商標審查快軌試行成效好 5月1日起實施
符合快軌機制的要件如下:
1. 電子申請;
2. 指定產品與服務的名稱與官方建議的參考產品與服務名稱一樣;
3. 完成線上繳費;
4. 屬於平面商標;
5. 有委任代理人則同時檢附委任狀。快軌機制不用額外填寫表格或申請,且不會有額外的官方規費產生,符合上述要件,會自動地變為快軌審查的商標申請案件。
快軌審查的商標申請案件會提早進入審查,故審查速度會稍微快一點,但商標是否核准的判斷標準不會因此放寬或變嚴格。
如果會使用商標的產品與服務的名稱與官方建議的參考產品與服務名稱一樣,且為平面商標,則建議申請時,符合快軌機制要求,以求早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