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美妝產品在全球供應鏈中多半是屬於中游的角色,原物料的話多數是依賴進口,且多半廠商是幫助其客戶進行 OEM 或 ODM 。不過,近年來自己做品牌的廠商也逐漸地增多,不管是替客戶進行 OEM、ODM 或自己做品牌,美妝產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對其美妝產品廠商仍是極其重要。
一般來說,多數人想得到的美妝產品的智慧財產權會是商標,除了美妝產品廠商的公司名稱會申請商標之外,各類美妝產品的系列名稱也會申請商標。以統一集團旗下的統欣生物科技來說,針對臉部的保養品就有申請了「名膜堂」、「面子企劃」、「我的美顏故事」與「花咲はなさき HANASAKI」等。面膜面霜類的產品多數屬於快銷產品,因此在判斷商標將要到期時,需要評估對應產品是否進入衰退期,來決定是否要繼續延展。
如前面所述,台灣美妝產品廠商對於原料部分多數倚賴進口,所以相關的原料之發明專利較少,但是對於美妝產品之配方成分組成,則仍有部分廠商申請發明專利。例如,TWI679028B 一案中則是保護了施加於面膜之用於保養肌膚之表皮幹細胞的中草藥組成物,雖然該案的獨立請求項範圍不大,但是至少某一個程度上可以防止競爭對手直接複製對方的配方成分組成。又例如,TWI487539B 一案,其保護用於面膜或面霜之皮膚美白、保濕、改善彈性以及傷口癒合之珊瑚萃取物,但其請求項使用了製造方法界定產物的寫法,導致不容易抓侵權對象。再者,用於容置美妝產品的瓶罐,則有不少廠商以新型與設計專利進行申請。例如,TWD208689 與 TWD205107 等案保護了美妝產品的噴霧瓶之外觀設計,以及 TWM576406U 一案則是保護了化妝品瓶器或霜瓶之改良型內蓋的結構。
由於美妝產品多數屬於快銷產品,因此,在產品有熱度時,也很容易被同業仿冒,因此,對於智慧財權產的保護要非常即時,在產品上市前,就要積極與事務所的專業人員討論並妥善佈局,以避免被仿冒時,無法主張權利的憾事。以 CN304879528S 一案來說,對岸廠商梵蜜琳以個人名義來申請貴婦膏 (面霜) 的瓶罐之設計,雖競爭對手仿冒其瓶罐,但由於梵蜜琳在申請前,就於雜誌廣告中將其產品的瓶罐設計公開,最後導致其設計專利在被競爭對手提出無效後,由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撤銷確定。
綜合以上所述,不管國內美妝產品廠商是做品牌還是做代工,對於其產品的商標與專利保護都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若廠商內部無專業人士,則在進行佈局時,真的需要與事務所的專業人員進行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