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智慧財產局 111 年 1 月 1 日修正施行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根據人、事、時、地、物 (錢) 的分類,簡單介紹如下:
人:
僅能由發明專利「申請人」提出申請AEP。
事:
必須符合以下事由 1~4 之一:
事由1: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外國專利局實體審查而核准者」
事由2:主張「外國對應申請案經美日歐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及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者」
事由3:主張「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
事由4:主張「所請發明為綠色技術相關者」,參考領域為太陽能、風力能、生物能、水力能、地熱能、海洋能、氫能及燃料電池、二氧化碳封存、廢棄物能源、LED照明以及綠色環保汽車。
時:
審查時間:相關文件齊備後 6 個月內發出審查結果通知。但,在事由2,若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有差異,將延至9個月內。
申請時點:在接獲智慧財產局通知「即將進行實體審查或再審查」後,方可申請AEP。
地:
事由1、2規定的外國專利局的範圍如下:
事由1:無限制核准該對應案之外國專利局。
事由2:限於美國、日本或歐洲專利局所核發之審查意見通知書以及檢索報告。
物 (錢):
事由1、2無需另外繳納規費。
事由3、4每件需繳納規費新台幣4000元,且規費不可申請退還。但,若所請發明「非」為商業上之實施所必要者或「非」為綠色技術相關者時,將退還申請加速審查之規費新台幣4000元。
申請風險:
提出加速審查之相關文件,智慧財產局將採用作為審查上之參考文件,也就是說相關文件中的前案文件,將有可能作為核駁申請案的引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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