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高坑牛肉乾不是金門的高坑牛肉乾?

未在台灣產銷判無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智易字第30號

邱姓男子在明知台灣高坑有限公司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並取得「高坑 KOW KUN」、「KOW KUN 及圖」之商標名稱及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牛肉片等肉乾之商標權,然卻依然於大陸地區,在產品包裝袋上標示與台灣高坑有限公司近似之「KOW KU N」、「高坑」等圖文,並將廣東省江門市山水公司所生產之牛肉乾以該包裝袋包裝完成後,再運送至被告指定之大陸地區販售。

桃園地方法院法官認為,按世界各國對於商標權之保護,均採註冊保護屬地主義,被告在臺灣地區並無任何製造、販賣行為,依屬地主義原則,被告並未侵害告訴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權未違反我國商標法第 95 條第 3 款「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之罪名,且即使被告有於大陸地區建置之「阿里巴巴」網站上架拍賣,依我國規定大陸地區牛內乾等製品不得輸入至臺灣, 故亦看不出被告有侵害告訴人在我國註冊之商標權之意。故判決無罪。

商標申請為維護市場交易之公平性,商業上之積極保護行為,當設計出自己獨有的文字、圖樣為商業品牌,即應立即申請商標,並將相關所使用到之商品或提供之服務皆列入保護範圍。此外,在商標申請上需進行全面性的布局考量,此關係於品牌本身的展望及未來規畫,包含布局國際所需要申請商標的國家、保護的範圍及針對他人的侵權防禦,在整體評估下,才可對於品牌有最完整的保護。

需要專業的事務所進行完整性的規畫,在初期即籌備完整的保護計畫,以避免現今惡意侵權及攀附品牌知名度之第三人在進行侵權行為後,商標權人需耗費更多的精力及時間,來克服第三人的侵權行為。

本案之被告在「阿里巴巴」網站上架拍賣販售,雖然此案之牛肉乾等產品無法進口至台灣,但「阿里巴巴」網站為一中國超高銷售量網路購物平台,台灣消費者可輕易得知此網站及銷售物品,是否會因牛肉乾等產品無法進口台灣,而不致台灣消費者混淆誤認為台灣高坑公司亦有銷售產品至中國,仍有討論之空間

以上為針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 年度智易字第 30 號之簡易論述商標布局之重要性,此案目前為一審判決仍可上訴。

中國的高坑牛肉乾不是金門的高坑牛肉乾?
法如專利商標事務所, Anny 張麗婷 202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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